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根據病情來決定誤工費的賠償期限,治愈出院後,一般隻賠住院期間的,出院後需要适度休息的,一般根據實際情況來承擔2-3個月的費用,如果造成傷殘的,還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是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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