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過錯方存在外遇,情節嚴重,且過錯方與第三者形成相對穩定持續的同居狀态的,要求過錯方負擔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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