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照顧隔輩人的強制性義務。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以下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産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1、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這裡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
2、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
3、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這裡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适用此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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