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之後應當及時出警,如果有必要的話就會出具告誡書,這個時候是需要做筆錄的,因為已經進行了報案。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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