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标權的取得原則有使用原則,注冊原則和混合原則。
《商标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标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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