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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報建不批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14:25:54

國有土地報建不批怎麼辦?裁判精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在閑置土地查處及行政處罰中,若土地使用權人已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土地閑置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等規定,在界定國有建設用地是否處于閑置狀态,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怠于履行開發建設職責,是否應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幅度的客觀評判标準,系該建設用地是否已經依法動工開發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工程建設的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在建設施工前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故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亦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動工開發建設的,屬于違法建設行為,不能認定為已經依法動工開發綜上,若土地使用權人怠于履行開發建設職責導緻建設用地閑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啟動閑置土地查處程序,對使用權人的閑置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在啟動查處程序前,土地使用權人仍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報規報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行政許可,并依法動工開發建設,主動作為以消除或減輕閑置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從而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人啟動報規報建工作隻能視為其具有了開發建設的意願,在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并依法動工開發前,依據前述規定,不宜認定其已經主動采取了措施消除或減輕閑置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也不能阻卻閑置土地的查處如此,也可以防止個别土地使用權人惡意、重複和拖延報規報建,利用報建程序來規避閑置土地查處的弊端,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國有土地報建不批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國有土地報建不批怎麼辦(關于報規報建行為是否可阻卻土地閑置查處的認定)1

國有土地報建不批怎麼辦

【最高法院判例】關于報規報建行為是否可阻卻土地閑置查處的認定

裁判精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在閑置土地查處及行政處罰中,若土地使用權人已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土地閑置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等規定,在界定國有建設用地是否處于閑置狀态,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怠于履行開發建設職責,是否應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幅度的客觀評判标準,系該建設用地是否已經依法動工開發。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工程建設的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在建設施工前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故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亦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動工開發建設的,屬于違法建設行為,不能認定為已經依法動工開發。綜上,若土地使用權人怠于履行開發建設職責導緻建設用地閑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啟動閑置土地查處程序,對使用權人的閑置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在啟動查處程序前,土地使用權人仍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報規報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行政許可,并依法動工開發建設,主動作為以消除或減輕閑置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從而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人啟動報規報建工作隻能視為其具有了開發建設的意願,在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并依法動工開發前,依據前述規定,不宜認定其已經主動采取了措施消除或減輕閑置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也不能阻卻閑置土地的查處如此,也可以防止個别土地使用權人惡意、重複和拖延報規報建,利用報建程序來規避閑置土地查處的弊端。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8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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