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在護照上加注内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九條普通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注,并提交普通護照及複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注事項的證明材料:
1、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準漢語拼音姓名的;
2、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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