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設部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一章第六條房屋産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獲取非法利益。根據這條規定,個人是不可以将共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攻防分給個人,實際上是将供房租給個人,每個月個人需向公家交房租,個人與公家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租賃關系,但建設部門有頒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是可以依據承租房屋轉租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以及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分析兩項規定後一個規定對于出租公房問題有了适當的放松,但規定的原則是,如果個人将所租用的供房出租,前提條件是需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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