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标”,而是“标的”。标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标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1、是有形财産,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産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币和有價證券等;
2、是無形财産,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财産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産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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