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GA40-2008)标準的規定,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證據)保管的期限為:
(1)永久保管: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定期保管: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适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緻人傷殘、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前(1)情況除外):保管期為20年;保管期限的起算時間:立卷時劃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從結案後第二年開始起算。保管期滿的,案卷須複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長保管期限或轉為永久保管。銷毀的案卷須經過審批,并保留審批件及案卷索引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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