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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