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村(居)委會、街辦(鄉鎮)及縣(區)民政部門會按時進行審核,根據其家庭收入的變化狀況和保障人員的變動情況對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
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家庭。
2、擁有汽車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
3、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家庭。
4、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5、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家庭。
6、具有有價證券買賣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家庭。
7、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準裝修住房的家庭。
8、家庭人均金融資産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2倍的家庭。
9、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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