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規定,2000年12月31日以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年限限定為15年。
而國家标準《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按GB5842-2006标準制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并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确定。”
目前兩個規定都在執行,前者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年限限定為15年,是指煤氣瓶實行強制報廢的期限;而後者規定的8年使用年限是對産品質量的保證期限,非強制報廢期限,如果煤氣瓶在使用8年後經過檢測合格則仍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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