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為無法證明與銷售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無法向銷售者要求退貨。
但下列三種情形,仍可以要求退貨:
1、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産品,可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退貨;
2、有收據或者其他證據證明産品是由銷售者售出的,可要求銷售者退貨;
3、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自願接受退貨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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