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證》丢失或損壞的,可以持身份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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