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隻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适合于公衆的心理現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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