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隻能以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
因為隻有确定屬于工傷,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争議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适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後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賠償權利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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