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隻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五條,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産時,可以依法将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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