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複。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四)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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