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讨論通過,報獄政科讨論并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鑒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第三,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将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第五,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将《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司法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司法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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