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産權的自住的(以下簡稱自有)。
2、償還購買自有貸款本息的。
3、在本市無自有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支付房租的。
4、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6、支付物業費的。
7、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
9、出國(境)定居的。
10、正式退休的。
1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公積金管委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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