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擔保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确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2、無效擔保是指擔保合同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法律的規定,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擔保合同一旦被确認無效,從合同成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着無效擔保不發生任何法律後果。無效擔保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會給社會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在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有必要消除因無效擔保合同的訂立或履行而造成的不利影響,使之恢複到原來的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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