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資格,是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産的權利能力。
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的是繼承人在繼承法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具體權利,它是于繼承開始後由客觀意義繼承權轉化而來的,是繼承人可以現實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因而是一種既得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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