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2015年8月27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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