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沒有明确規定勞動者每月休息幾天。但是我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安排加班的,需要依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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