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據戶籍管理相關的規定,住宅房屋辦理産權人入戶手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置條件,即:房屋實際已經交付使用。
為了印證這個條件是否具備,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在辦理入戶手續時,會要求提供:
1、由小區物業開具的《入住證明》。
2、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門(樓)牌号地址證明》。如果房屋還未交付使用,小區物業是不會開具《入住證明》的。同時轄區公安派出所因為還未為該小區所有房屋編制符合國家标準的門牌号(開發商或物業自編号往往是不符合國家标準的),也無法開具《門(樓)牌号地址證明》。
所以,如果房屋并未實際交付使用,是無法先行辦理入戶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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