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對方配偶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财産以及精神上的損害,可以要求賠償。但在離婚賠償案例中極少見到關于這方面的賠償要求和賠償判決,其中的原因主要是離婚案件還涉及到财産的分割,法律明确規定了财産分割時對無過錯方的照顧的原則,故對财産損害的賠償往往被放入财産分割中解決。但是,對财産損害的賠償同樣可單獨提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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