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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