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填寫日期按實際日期來填寫,現金支票自填寫日期開始10天之内必須去銀行取出,因此如果不能在接下來的10天之内取出現金,付款人可将現金支票的日期予以推遲填寫。
《票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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