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彩禮錢是可以退還的,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一點、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點、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點、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第二、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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