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著作權包括美術作品人身權和美術作品财産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美術作品财産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1)複制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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