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财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對于程序的選擇,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也可向人民法院訴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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