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在一起喝酒出現事故,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将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緻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緻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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