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産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産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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