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标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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