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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死亡哪些侵權行為可賠償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2 15:41:26

  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以侮辱、诽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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