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對法律采取了尊重的态度,蘇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種契約主義思想,他強調的是社會的公共規則,要求每一個人都必須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對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從。
蘇格拉底認為對于自然的真理的追求是無窮無盡的;感覺世界常變,因而得來的知識也是不确定的。蘇格拉底要追求一種不變的、确定的、永恒的真理,這就不能求諸自然外界,而要返求于己,研究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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