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不想續租,承租人想續租的并不搬走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之訴,要求承租人搬離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2、因出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産生糾紛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23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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