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需要年報,進行年報的時間為1月1日至6月30日,方式為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内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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