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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1 16:24:48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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