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
1、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适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适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适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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