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交通費賠償數額的确定要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為标準。
也就是說: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标準報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9項規定,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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