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試用期内解除勞動關系,對于自己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仍然應該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相應的工資。用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僅僅試工了幾天或者因勞動者自己辭職為由拒絕支付或者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其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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