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随傳随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犯罪行為人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的,其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到期的,會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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