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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對注冊商标是如何規定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5 16:21:40

  商标法對注冊商标的規定是: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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