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标、商号、企業标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許經營權作為一類特殊的可确指無形資産,對不少企業的生産經營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内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
從資産管理與資本經營的角度看,國内企業界對該類無形資産的認識與使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對其資産價值的理解和把握還沒有形成統一而規範的結論。
為利于進一步開發、利用各類特許經營權為企業生産經營服務,有必要系統性地探讨特許經營權資産價值形成的機理以及如何根據資産的實際狀況對其價值作出公允的認定。
【法律依據】: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産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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