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内,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内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頒行之後。“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标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與之相反,“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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