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内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再次延長二個月。
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3、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内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