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注銷之後,恢複方法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前屬本地常住戶口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之後,憑勞改、勞教單位開具的釋放、解除證明(被監外執行人員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複;
2、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人,需要提供居住情況證明、房産證、戶口簿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複;
3、應征入伍的公民,在退伍、複員、轉業時,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複;
4、在國(境)外定居的人員,因私短期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的憑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但具有華僑身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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