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産後,若破産财産無法完全分配的,管理人應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序,剩下的債務可無需再償還。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破産人無财産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産财産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産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終結破産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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